| 1. |
根據教育條例,校方應委派曾受體育教學訓練之教師擔任體育教學工作。 |
| 2. |
某些活動,如游泳、獨木舟、風航及彈網等,體育教師必須具備指定的資格,始可教授該等活動。 |
| 3. |
根據教育條例第55條(2)款,每間學校必須最少有曾經接受急救訓練的教師。 |
| 4. |
校方舉辦課外活動前,宜知會學生家長,並獲得他們的書面同意,才讓其子女參加。 |
| 5. |
救傷用品應齊備並置於容易取用之地方。 |
| 6. |
所有接近活動範圍之玻璃門窗、燈、風扇及走廊等,均須安裝保護設施。 |
| 7. |
當處理流血的傷口時,教師應穿戴用完即棄的膠手套,以免直接接觸血液。 |
| 8. |
當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發出後,教師應立刻停止所有的體育及戶外活動。學生與教師應留在安全地躲避,直至情況改善才可讓學生回家。 |
| 9. |
教師應留意體質較弱及需特別照顧之學生,瞭解其學習困難之所在。上課時,教師應經常留意該等學生是否適宜繼續活動,或需要特別指導。 |
| 10. |
教師應竭止學生參與超越其身心能力之活動。 |
| 11. |
當進行劇烈運動或體能訓練時,教師應留意學生的身體狀況,並提醒學生如有不適,要立即報告,以便作出適當安排。 |
| 12. |
應培養學生的責任感,使他們認識進行體育活動時應做到保障自己及同學安全。 |
| 13. |
教師必須對教材有充份的認識,同時知道該活動所潛伏的危機。當使用非標準的設施和用具時,此點尤為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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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4. |
劇烈運動前,必須指導學生作充份的熱身準備。 |
| 15. |
教師應給予學生明確指示,使學生清楚明瞭教師的要求。在任何情況下,學生對教師所發出的訊號,應有即時的反應。 |
| 16. |
活動進行中,教師應經常處於一些可以看見全體學生的位置。 |
| 17. |
無論在體育課、課外活動或運動競賽中,學生必須保持良好的秩序。任何粗鄙和喧鬧的嬉戲,必須禁止。 |
| 18. |
安排足夠及安全的活動空間給予學生。 |
| 19. |
教學環境及器材須小心檢查,以確保安全,當發覺場地及器材有任何不妥善時,鼓勵學生立即向教師報告。損壞的用具及器械,不要隨便放置。 |
| 20. |
應教導學生搬運及使用器械的正確方法。 |
| 21. |
學生參加體育活動時,應穿合適的衣履、束起長髮、剪短指甲及縛穩眼鏡等。 |
| 22. |
當進行體育活動時,學生不應佩戴飾物及手錶。 |
| 23. |
組織校內運動比賽時,負責教師對有關之安全措施應有深切的認識。只准曾受訓練之學生參加比賽。 |
| 24. |
學校舉辦戶外活動前,應書面通知警方。 |
| 25. |
一般而言,運動的安全程度,可透過小心安排、詳細策劃及充份準備而提高。良好的觀察能力及認真的教學態度亦能減少意外發生。由於環境不同,情況各異,教師應善用其專業知識,採取適當和有效的措施。 |